明朝生活面面觀

此文涉及到各項知識點有

本小說開篇的基石依據律條為:“凡京官,及在外五品官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故周大人交了罰錢,少挨了一些棒子。其他則成都知府無權過問。

預告:

《千金要方》

古代的字典

31古代的字典——第七十九章

30《千金要方》——第七十九——第八十章

29明代中期以前的主要糧食蔬菜中,尚無土豆,番薯,玉米,辣椒等——第七十八章

28房契——第七十七章

27家產之爭,(祖)父輩在,不得分家析產等條件。——第七十五章——第七十六章

26《女論語》《女誡》中規條——第七十四——第七十六章

24房屋交易稅,契費——第七十四章

23雇工貪墨銀錢之罪——第七十三章

22.教唆逼人犯罪者,作為主謀,當坐首罪——第六十五章

21.良賤相毆——第六十四章

20.牙人,牙行之行規——第五十四章

19.有殘疾者,不得為官為吏——第四十七間章

18.喪期守孝各類問題——第四十四章——四十八章

含歷史典故

17.訟師坐誣告——第四十三章

16.糧長——第四十二章

15.誣告罪、雇工長期有契者同奴婢制——第四十一章

14、父母給兒子、兄弟(媳)之間守孝問題——第三十八章

13、明朝一般衙門規制——第三十七、38章

12、寶鈔——明朝的紙幣相關知識點——第三十六章

11.拐賣/掠賣掠買良家子女——絞刑。

10.明代童裝——第二十章

9、明初喜轎非大紅轎——第十八章

8、明初實物彩禮薄,催嫁,與出嫁抬妝習俗——第十七章

7、明初著衣限制,婚禮喜慶著裝規矩、庶人打扮——第十七章

此處關于妾室著裝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核實。

6、明代陪嫁從律法上來說,算公中,非私產——第十六章

5、明代良賤不能通婚即,良人不能與奴婢通婚——第十五章

4、藩王繼承權益——第十四章

3、驛站——官驛——第八章

2、明代造船材質,維修——第七章

1.稱謂——第一章,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