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4章通報問題第1684章通報問題←→:
蔡鵬開始照本宣科:“剛剛,約談雙方就一些關鍵問題做了交流,市政府的領導同志也作了詳細回答,總體上看,這場會議是開得很好的,開出了辣味、開出了效果,達到了紅臉出汗、洗澡治病的目的,是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市檢察院之間一場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監督互動……”
開場白講完,蔡鵬交代問題:“剛剛大家聚焦的問題基本是發生在朗新,那么結合本次約談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總結出了以下需要整改的問題,請市政府、市檢察院接收。如果有不同意見,也可以提出來。”
“第一,基層群眾自治的法制落實不力。結合本次調研情況,我們發現很多基層群眾對自治制度相關法律知曉度不夠,對基層黨組織與群眾自治組織的法律關系理解不清。市政府要采取新聞宣傳、集中輪訓等方式加強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宣貫力度。”
“第二,干預、損害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問題一定程度存在。在本次調研中,我們發現在瑤寨村等地方存在村黨支部大包大攬、代行村委會職責的問題,暴露出了相關基層黨組織不尊重村民自治、不尊重村民意見的問題。市政府要責成朗新方面全面自查,采取建章立制、黨內約束等方式迅速糾正錯誤,情況嚴重的,要果斷調整相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引發嚴重后果的,要予以嚴肅問題。”
“第三,維護基層群眾自治自治的法律監督缺位現象一定程度存在。調研發現,在瑤寨村等不少地方,發生干預破壞村民自治行為,甚至對村民錯誤執法時,村委干部、村民救濟無門。這明我們的檢察院在法律監督上工作不力。市檢察院要責成朗新縣檢察院,依法依規糾正公安機關的錯誤執法行為。同時要對全市類似問題開展專項排查和糾正行動,確保不遺漏一件,要讓破壞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打擊報復自治組織的干部以及群眾的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第四,改革沒有最大限度爭取基層群眾的支持,工作粗暴簡單,精細化程度不夠。調研發現,在朗新縣制改革中,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收支制度改革粗放式推進,導致基層自治組織干部和群眾對改革的理解不夠,引發矛盾甚至形成了對立。責成朗新縣政府進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精準向基層干部群眾解釋改革與國家政策之間的延續性,妥善化解矛盾,依法保障基層自治組織干部的合法權益。”
“蔡主任……”第四點剛完,盤勝利剛剛還略微得意地神情消失了,忽然變得十分焦急,似乎要聲提醒蔡鵬什么事情。
如果林方政這邊能看到事先為蔡鵬準備好的那份材料,就會赫然發現,關于第四點,材料上的內容與蔡鵬剛剛的所的內容大相徑庭,完全不是一個性質。也難怪盤勝利突然著急了。.←→新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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