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六十八中
謝侍御奏疏(疏)救偏弊以裕馬政事馬政一文,我就不貼文言文了,直接給翻譯后的白話文。
在我看來怎么說呢……只有大方向,和一些感性的描述。
反正我的實習生交這樣一篇東西給我,是絕對要挨罵的。
其一、派遣御史專門負責督察
臣看到本朝祖先建立的養馬制度,在州縣設置判官、縣丞或主簿來管理,每個府設置通判一員來總管,又根據地方情況各設太仆寺寺丞一員來分管考核,法令制度確實是周全完善的。然而今天的馬政卻日益敗壞,這是為什么呢?
主要是因為州縣管理馬匹的官員大多貪污腐敗,他們覺得馬死了比活著更有利可圖。馬匹一旦死亡,他們就按月收取所謂的“令補”費。百姓為了眼前的茍安,私下圖個方便,這已經成了普遍的風氣。府級的通判,本應有所作為,但其中懦弱無用的人,怕惹非議,終日拖延;處事圓滑的人,則借口非自己專管而推諉,專心鉆營升遷。至于太仆寺的寺丞,責任重大但權力很輕,做事多受牽制。他們每年忙于為兩京運送備用馬匹,生怕趕不上,根本無暇顧及種馬的繁育。
因此,馬匹死亡很多。一到派遣官員來打烙印的年份,各州縣就同時競相買馬補缺,導致價格飛漲。投機倒把的人趁機發財,而百姓的家底卻被掏空。等到烙印一過,上下又都心安理得,作踐馬的任由他作踐,靠馬死的繼續靠馬死。這些都是當今馬政的弊病。
臣愚見,為今之計,應該遵照成化初年的先例,每年在南、北直隸、河南、山東等地派遣御史,一年一換,協同太仆寺寺丞督理種馬。遇有馬匹死亡,立刻命令養馬戶按時買補。如發現州縣官員貪污、通判荒廢本職,就逐一訪查約束,該提審的提審,該查辦的查辦。這樣馬政或許能有起色,官吏各司其職,謹慎守法,互相輔助,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這是振興馬政的第一要義。
其二、酌情收納馬駒以明確賞罰
臣認為,飼養種馬,正是為了讓馬群繁殖,生下馬駒以備邊防之用。考察祖宗制度,成化年間以前,每匹母馬每兩年要上繳一匹馬駒,否則管馬官員就要被問責。但后來法紀廢弛,官員懈怠,弄虛作假的弊病便興起了。比如虛報產駒,或故意讓懷孕母馬流產,或讓生下的馬駒夭折,只為繳納幾兩罰銀了事,因為這遠比花錢花力氣養馬三年要省事得多。
到了檢閱烙印的年份,官吏害怕被治罪,就逼迫小民臨時去買馬駒充數,買來的大多瘦弱不堪,徒有虛名。后來雖有變通,允許馬群合伙購買大馬頂替,不再計較馬駒有無,但這導致種馬和備用馬徹底脫節,官府只管收馬,不再關心繁育。種馬成了無用的累贅,每年耗費巨大,卻毫無產出。這就是當今的弊病。
臣愚見,州縣買來上交的馬,都是民間養的。難道私人的馬能生馬駒,官府的馬就不能嗎?關鍵在于賞罰不明,民心懈怠。為今之計,應當重申舊制,參照新例,嚴厲督促各管馬官員提調馬駒繁育。
具體而言,可以規定:三年內,一母生三駒者,一駒上交,一駒獎給養馬戶,一駒變賣分錢,讓民知養馬有利可圖;三年內一駒不生者,加倍罰款,并將負責人枷號問罪,讓民知曉懲罰。對各級管馬官員,也重申提問降級的規定,生駒數量不達標者,不許考評優秀,不許升遷。如此實行數年,馬駒自然增多,祖宗的良法美意,也差不多就能恢復了。
其三、確定群長職責以明確法制意圖
臣認為,祖宗設立群長和獸醫,本意是讓他們在鄉間總管馬匹、防治疾病。但如今,群長常年被扣在縣里點卯應差,官吏則利用他們頻繁交接的機會侵吞漁利。獸醫也多由市井無賴充任,鉆營謀利,本職工作茫然不知。百姓剛服完里長的差役,又被拉去當群長、獸醫,疲于奔命。這就是當今的弊病。
為今之計,應下令所有養馬州縣,統一規定五十匹馬設一個群長,一年一換,讓他們常駐鄉間,督促馬戶按時放牧、繁育馬駒。獸醫也應專人專職,根據馬匹多少增減人員,革除市井無賴和輪流充當的弊政。
同時規定,群長和獸醫只需每月初一、十五到縣城點卯一次,匯報半月內的工作,如產駒多少、治病幾例等。官府則根據他們的業績進行獎懲。如果官吏仍將他們扣留在縣城當差役,允許受害人告發。這樣才能各司其職,馬政方可修明。
其四、規劃利用空余土地以補助逃亡絕戶
臣認為,直隸地區按地養馬,除份內土地外,還有“余地”(定額之外多出的土地)和“白地”(免稅地)。這些土地本可減輕養馬負擔,但如今,有門路的人家設法將自己的地劃為余地,貧窮的下戶卻要湊錢承擔養馬和余地的費用。狡猾的人袖手旁觀,小民卻日益窮困。
一旦官府催逼過甚,百姓不堪重負,或變賣田地,或全家逃亡,導致養馬的土地大量荒廢。村社之間又互相排擠,負擔不均,茍且無能的官員對此不聞不問。這就是當今的弊病。
臣認為,為今之計,應下令各養馬州縣,查清因逃亡而荒廢的土地,用現有的余地來填補。做到此社不足,彼社補充,不許互相排擠,轉嫁負擔。逃亡戶留下的土地,仍編入余地,待其復業后照常征銀,或在軍需緊急時暫由里甲賠付。如此,狡猾者無法幸免,貧困者不至獨累,養馬的土地得以保存,小民的貧困也能得到緩解。
其五、管束里甲以防止借用官馬
臣認為,州縣設立里甲馬,本是為應付公差往來。但自從有了專門的養馬戶,官府便視種馬為無用之物,隨意差撥。貪官污吏更以此牟利,故意賣放里甲馬,卻把種馬往死里用,或馱雙人,或負重物,導致種馬死傷慘重,更不用提生馬駒了。更有甚者,兵備官員調種馬抓賊,府級官員下縣強征種馬擺儀仗,下級官吏不敢得罪,只能照辦。這就是當今的弊病。
臣查得舊例,借用官馬致其死傷,相關官員要被降級。但年代久遠,難以查考,禁令已成空文。為今日之計,應下令各府,嚴督所屬州縣,里長服役必須按規定買馬應差。府里要對各縣購買的里甲馬匹進行登記備查。
同時要定下法規:州縣官但凡借用一匹種馬,掌印官和管馬官都要受罰;造成重大損失的,一律降級。兵備官、府佐等擅自調用者,一體禁止。如此上下都有規矩可循,馬匹才能免受借撥之擾。
其六、建立循環登記制度以簡化季度報告
臣認為,按祖制,管馬官吏需時常下鄉,查驗馬匹懷孕、產駒等情況,并按季上報。但如今,法規早已廢弛,官吏根本不查驗,季度報告成了書吏、群頭等人勒索錢財的由頭。一本冊子本不值幾錢,卻借機層層盤剝,而上報的數目全是紙上空文,與實際情況毫無關系。民財白白浪費,實在無用。這就是當今的弊病。
臣愚見,想去掉這些花費,就應當去掉這些虛名。為便于稽查,可由官府統一制作循環文簿,分發給各府州縣。州縣的簿冊,詳細登記每匹馬的毛色、年齡、馬頭姓名等信息,按季由通判核對,上報不實則追究官吏責任。如此,既能有效監管,又能杜絕虛報。
其七、明確賞罰以示勸懲
要修明馬政,確實非常緊要。寺丞巡查時,也只調閱府中的簿冊查點,不必另外造冊,以免虛耗民財。只有死亡的馬匹,必須由寺丞查驗后才準收納補齊。臣之所以如此建議,是因為想要生出好馬駒,必須要有優良的種馬。而州縣官吏追補馬匹時,不是徇私舞弊,就是串通馬販,補上的常是老弱病馬,旋補旋死,讓百姓苦不堪言。因此,必須將此責交給寺丞,才能杜絕此弊。
各府的簿冊則不必登記馬匹詳情,只需記載各州縣的馬匹總數和每季度的增減情況,同樣循環使用,按季查考。年終時,各府再將總數造冊上奏。這樣,煩瑣的季度報告和各種點馬冊都可以廢除,相關的花費也由官府承擔。如此,既能斷絕勒索之路,節省民財,又能做到稽查有實效,馬政自然可以修明。
其八、填補攤派以體恤軍民交困
臣查得,備用馬的攤派數量日漸增多,百姓不堪重負。買一匹馬上解,花費巨大,若中途被挑剔退回,更是血本無歸,一次就足以讓中等人家傾家蕩產。這是州縣買馬的弊病。
解送的馬多了,寄養的人戶少,不免差派到下等民戶。他們居所簡陋,馬匹露天放置,極易病死。一匹馬死了,另一匹又送來,百姓因而逃亡,甚至累死獄中。這是京畿地區寄養戶的弊病。長此以往,死亡馬匹無人追補,頑劣之徒趁機作奸犯科,弊端百出。
臣愚見,民是國家的元氣,所系不小。如今內外受創,軍民交困,并非長久之計。臣查得,順天府有大量免糧養馬的土地,當初按地養馬后,還剩下許多,這些地現在何處?這才是根本問題。倘蒙恩準,著手處理這些行政偏差,對國計民生定有補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