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筆吏

第33章 看不懂的判詞

第33章看不懂的判詞

湯戶佐忙賠笑道:“沒事,就是跟蕭執衣打個招呼,恭喜一下他。哦,你們二位聊吧,屬下走了。”說罷,給文主簿和蕭家鼎都拱拱手,轉身去了。

文主簿笑嘻嘻道:“他是要來恭喜你的吧?他這個戶佐油水還是比較多的,他可不想丟掉這個肥缺啊。”

蕭家鼎心中暗道,難怪這小子演了這一出苦肉計。原來是怕自己在縣令面前給他說他的壞話,搞掉他這個肥缺,那他損失可就大了。看來,自己這個縣令執衣,的確是個讓很多人羨慕又忌憚的崗位啊,自己可得好好把握。

文主簿道:“縣令還要一會才來,我先給你講講你的差事。”

負責簽押房的門房已經把幾個房間的門都打開了,正在打掃衛生。文主簿帶著蕭家鼎把所有房間都看了一遍,康縣令的簽押房最大,三開間的。但是進去的卻不是正中的大屋子,而是左邊的一間小書房。里面放著筆墨紙硯還有很多案卷。與正屋相連接的小門,有一塊門簾擋著。

他們進去的時候,小書房里有一個小書童正在研墨,大概也就十五六歲。看見他們進來,忙站在一旁,垂手而立。

文主簿指著進門這間小書房對蕭家鼎道:“這里就是你的辦公處。你的平日的工作,主要是協助縣令處理案件,另外,處理縣令交辦的其他事務。縣里的事情非常多非常雜,錢谷之類的主要是戶房處理了,康縣令很懂錢谷和文案,所以這兩塊,可能需要你處理的事情不太多。但是康縣令對刑律生疏,因此,這一塊的事情,主要靠你協助了,所有刑名案件都要報縣令最終決斷,這之前,要先報到這你里。你要把刑房保報上來的案件的處理意見仔細看過,提出你的處理意見,這個意見要有理有據,特別是要有刑律的依據,以便康縣令決斷。如果有必要,你可以把刑房的承辦書吏叫來詢問,也可以調閱相關卷宗。我已經安排了一個書童聽從你的吩咐。”

文主簿招手把那個小書童叫了過來,介紹道:“這是縣令的執衣蕭家鼎。以后你跟著他,聽從他的吩咐。——蕭執衣啊,他叫文硯,安排作你的書童,幫你傳話、研墨、倒水什么的。他粗通文墨,有些文案上面的工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安排給他做。”

“好!”

從小書房往里,便是正屋,很寬大,中間一間最大,靠里正中,是一個暖閣木臺,鋪著厚厚的氈毯,一張幾案一張坐榻。那長長的幾案上面放著文房四寶,還有各種的公文。后面有一個成扇形擺著的屏風,當中一扇很寬大,上面畫著仙鶴紅日。前邊了寬闊的空地兩邊,整齊地放著兩排低矮的坐榻。看樣子是給稟報事情的人坐的。

正房往里,是右邊那間,是一個休息室,陳設很是豪華,想必是縣令工作之余暫時休息的地方。

便在這時,聽見外面有門房高聲道:“大老爺到——!”

文主簿忙對蕭家鼎道:“康縣令來了!”

兩人忙從里間出來。站在門口,便看見一個干瘦的老者,踱著方步慢悠悠走了進來。

文主簿和蕭家鼎都躬身施禮。

老者并不還禮,進來之后,看見了蕭家鼎,這才站住,上下打量了一下,平淡的臉上浮現出一抹微笑。

文主簿趕緊介紹:“蕭執衣,這位便是本縣縣令康如旭,——康縣令,這位就是唐司馬保薦的那位書吏,蕭家鼎。”

康如旭點點頭,微笑著對蕭家鼎道:“我這里事情很多,特別是案子上的事情,我是不懂的,你要多多辛苦啊。”

蕭家鼎忙躬身道:“屬下一定盡心竭力,輔佐大老爺。”

“嗯!唐司馬對你的刑律非常的推崇啊,所以向我保薦你,我完全相信唐司馬的眼光。你一定不會讓我失望的。”

蕭家鼎忙謙遜地笑了笑,心里聽挺感激那位唐大郎的,雖然自己開始的時候,對他也不客氣,但是他卻能不計前嫌,力薦自己,這份知遇之恩,當真要銘刻在心啊。

文主簿走了之后,康縣令又跟蕭家鼎寒暄幾句,問了一下住處生活之類事情,然后就坐到幾案后面開始辦公,蕭家鼎也回到自己的書房,在坐榻上坐下。

幾案上放著幾疊刑房送來的判詞,都是還沒有處理的。蕭家鼎不急于審核,他問書童文硯:“你也姓文,跟文主簿一個姓,很巧啊。”

文硯頗有幾分得意道:“文主簿是我堂叔公。”

“哦?”蕭家鼎好生看了他幾眼,文主簿的一個親戚被安排在縣令身邊,基本上可以理解為文主簿的耳目了。這樣的安排,也不知道是出于文主簿還是康縣令。

他對文硯道:“你把康縣令已經簽發的判詞找來給我看看。”

開始處理文稿之前,他要先摸摸情況,把情況搞清楚之后再動手,畢竟這是一千多年前的衙門,又是公檢法司會于一體的古代衙門,辦公程序肯定跟現代社會不一樣,很多東西在書本上是學不到的,得先搞清楚。最好的辦法就是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

文硯道:“幾案右邊的那幾份,就是縣令已經批示好了的,還沒來得及送刑房,我正準備送去呢。”

“那就先不著急,我先看看,學習學習。”

他拿起來看了看,這幾份判詞(判決書)都是刑房草擬判詞后報縣令的執衣,執衣審核同意刑房意見,報送康縣令批示同意照此下判的。也就是已經簽發了但還沒有交付執行的生效判決書。

他看了第一份,就感覺自己頭大了。這判詞是這樣的:

劉三竊錢市衣以與父。父曰:“邑長如是。”使旨縣首。劉三往。長問之,具以父言。長以衣賜其父。錢主告長縱盜。——盡敬事親,居致其樂,永錫爾類,將為色難。劉也無良,斂怨為德。殺牲之養,猶曰不仁;竊人之財,誰謂其孝?動生悔吝,行乏義方,惟彼循良,是稱邑長。飲冰壺以從政,播清風而成俗。用既戒惡,觀過知仁。將順彩衣之歡,以原丹筆之罪。雖聚蒲惡子,難以法寬;而偃草小人,或期化理。諒從權而適道,豈撫俗以隨時?錢主薄言,誠稱縱盜;宰君善政,可謂勝殘。于予何誅,將子無怒。

這份草擬的判決意見,案情寫的非常的簡單,根本沒有引用相關證據和刑律法條,通篇都是點評,而且引用了多個典故名言,有的用典和引用的古人文章很生僻,他根本不知道,所以看得一頭霧水。

他學法制史知道,唐朝時候的判詞,流行的是一種駢體文,非常注意用典,幾乎每句都有典,用詞的華麗、古雅,講究對仗,也就是說,更多注意的是判詞的文學性。但是,這樣一來,對案件本身的敘述,事情的認定,證據的分析,法條的詮釋,由于這種文風的限制,都不能詳細地進行敘述了。結果就是判詞很優美,但是抓不到要點,搞不明白為什么這樣判,甚至對案情本身都敘述不全。

這種做法很快就顯示出了它的嚴重缺陷,所以到了唐朝中后期,便已經出現了散判,也就是不講究文體對仗,注重了對事情和法律的分析,語言也盡可能的通俗易懂。到了五代十國特別是宋朝之后,駢體文的判詞已經徹底放棄,而都是散判了。

現在還算是初唐向中唐過渡期,已經出現了這樣改革的苗頭,蕭家鼎決定自己將這種改革提前,率先改變這種做法,這是在審案子,不是在做文章,應該一切以查清案情,準確定罪量刑為原則。

蕭家鼎并沒有急著向縣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想集中一些問題一并提出更好,所以繼續翻看草擬的判詞。

其中有一份是民事侵權的,兩個村民的牛馬在野外放牧時,牛馬打起架來了,結果牛用牛角捅死了那匹馬,馬的主人要求賠償馬的賣價損失。牛的主人說是牛馬私自相斗,他當時不在場不知道,又不是他故意放牛去頂那馬的,不同意賠償。

康縣令已經簽發的這份判詞的判決結果是,讓馬的主人先賣掉馬肉,然后扣除這賣馬肉的錢之后,與馬的售價間的差額,由牛的主人賠償。也就是所為的“減價”,即減少的損失。

蕭家鼎看完立即發現,這個生效案子判決,按照唐朝法律明顯是錯誤的!

當然,這個判決如果放在現代,是完全符合侵權行為法的規定的,因為動物致人損失民法規定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使動物的主人沒有過錯,也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這個損失限于直接損失。可是,放在唐朝,這種判決就不對了,《永徽律》有明文規定:“諸犬自殺、傷他人畜產者,犬主償其減價。馀畜自相殺、傷者,償減價之半。”也就是說,如果是一家的動物攻擊另一家的動物,致其死傷的,要全額賠償實際損失,即扣除剩余價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謂“減價”,但如果是兩家的動物相互廝打,造成其中一家動物死傷的,只賠償損失的一半。這一點跟現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