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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女律師-第一百三十九章 律師辯論比賽(四)
更新時間:2019-02-22  作者: 莫惜春衣   本書關鍵詞: 言情 | 現代言情 | 都市生活 | 小城女律師 | 莫惜春衣 | 莫惜春衣 | 小城女律師 
正文如下:
黃一曦站了起來,神采飛揚卻又神情沉穩,“謝謝主持人,大家好!對方辯友充滿激情的辯論,仿佛已經認定張三構成受賄罪;而對方辯友充滿邏輯錯誤的論證,又在提醒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性。

著名法學家德沃金曾經說過:“放走許多有罪的人,也比懲罰一個無辜者好。”

說到這里,黃一曦心里忍不住偷笑一聲,剛才還嘲笑康明揚用名人名言是學院派風格,可自己也不能免俗呀,不用名人來肯定論點仿佛這論點力量就薄了。

這個念頭只是一閃,黃一曦繼續陳述,“通過剛剛的辯論,我們認為,對方辯友的三個觀點值得商榷:一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將張三正常行使職權的行為認定為權錢交易;

二是張冠李戴,指鹿為馬,將李四收受賄賂的行為強加于張三頭上;

三是主觀臆斷,強加意志,將張三沒有收受賄賂的意圖推定為犯罪故意。

下面我將進一步總結我方的觀點。

一、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本案中,主觀上,張三事先并未意識到王五所送財物為賄賂財物,王五事先也未提出謀取利益之事,張三并無犯罪故意;

客觀上,張三并未收取王五所送的三萬元,其向領導請示也與三萬元無直接因果關系,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工作程序。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張三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張三與李四不構成共同犯罪。

王五與李四為同學關系,王五請托之人為李四,收受賄賂的也是李四。

李四收受錢財后,張三也未參與分配,更沒有共同占有該三萬元,對三萬元不具備支配權和控制權。

縱觀整個案件,張三與李四并無密切聯系和溝通,無任何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

黃一曦的最后一個字剛好卡上時間點上,眾位律師不得不佩服她的文字功字和把握時間的精確性,她的發言如果放在沒有時間限制上的平時,眾人絞緊腦袋也許也能寫出這樣的辯護詞。

但在辯論賽場上要有清楚的思路,沉著應變的思維,不和對方死杠,注意到對方沒有注意到的細節,這就不是一個普通的律師可以做到的。

長篇大論最怕言之無物,在座的都是資深法律人士,黃一曦的觀點一層一層遞進,把張三不構成犯罪,更不構成和李四的共同犯罪說得清清楚楚,讓正方四個辯手想從她所說的論點抓住漏洞反駁都沒有辦法。

現場的眾位大能包括其他隊的選手也都在想,如果自己是正方四辯,在接下去的時間里要如何發言才能有利呢,怎么一下子大家都當機呢,現場一下子安靜下來。

最后還是正方一辯就搶先站起身來,反駁反方觀點,“那麼請問對方辯友,難道你沒有注意到,張三說:“你愛人正在住院手術,錢你留著用。我先不要,缺錢時再說,這難道不是一個分贓過程嗎?王五經理承包工程的事,你起草一個請示報告,我再跟企業領導說說,這難道不是謀取利益嗎?”

“我來回答對方辯友的兩個問題。”商洛宇笑著站了起來,本來他是不想插手自由辯論階段的,‘殺手锏’沒必要過早的亮出來,讓對方四辯有所準備。可是沒想黃一曦殺傷力太大,對方的四辯一下子卡殼不說了。

目前看來,只要解決對方的這兩個問題,一切就已經塵埃落定了,既然對方如此配合,那他也不需要太客氣呀,早點辯論完早點休息嘛。

“對方辯手所說的問題的確是罪與非罪關鍵的判定,但對方辯手忽視或者故意不提一點,時間的順序和刑法的因果關系。

剛才我方三辯也說得非常清楚,王五在行賄的時候張三事先并未意識到王五所送財物為賄賂財物,而當時張三是知道李四的妻子住院需要金錢,在親屬或關系好的朋友中,因為對方經濟困難或急需錢財饋贈是一件十分正常的行為,即使是后來張三知道了王五的需求,也沒有去取該錢財。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王五的公司本身就有承包該項工程的資格,張三作為經辦此事的領導也有向研究決定的領導建議的權力。”

第一場的辯論在黃一曦發言后,幾乎是一邊倒的趨勢,但也沒有象眾人想像的沒什么看頭,盡管到了最后,正方的自由發言人幾乎把自己擺放在了公訴人的位置上,氣勢咄咄逼人,而且引經據典、援用法條。

不過他并沒有提出什么嶄新的觀點,只不過是把正方的意見做了一個比較成功的歸納和總結。

但眾人心里都明白,正方這個漂亮的結尾沒有辦法挽回他們的頹勢,除非商洛宇這個自由發言人和一辯那樣犯蠢,而商洛宇會嗎?從他前面的發言大家都發現,不太可能。

果然商洛宇不負眾望,他最后的陳詞中,針對對方一辯說的十九大報告加入自己的總結陳詞中,“綜上所述,張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既沒有進行權錢交易的犯罪故意,也沒有收受他們財物的客觀行為,更沒有與李四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因此,我方認為,不論從犯罪構成的理論角度分析,還是從共同犯罪的要件來看,張三均不構成受賄罪。

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誠然,腐敗案件是社會的焦點案件,反腐問題關系到民生、關系到國之根本,我方同樣對腐敗也是深惡痛絕。

然而,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對張三行為的定性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法律的客觀性,保持頭腦的清醒性。

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并非今天非罪,明天重罪,一名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的事實過程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歸結過程,而是準確認定一個在法律規定與犯罪事實的過程,否則將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偏離了立法的本意,不能夠正確地認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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