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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女律師-第一百七十七章 同居還是事實婚姻(一)
更新時間:2019-03-13  作者: 莫惜春衣   本書關鍵詞: 言情 | 現代言情 | 都市生活 | 小城女律師 | 莫惜春衣 | 莫惜春衣 | 小城女律師 
正文如下:
“知道張伯伯要離婚的真正原因嗎?”黃一曦耐心地詢問。

李紅霞遲疑了一下,搖了搖頭。

陳麗花看到李阿姨也說不清楚老張要離婚的真正原因,就開始發揮她的八卦精神了,“是不是老張要走了,想和他原配埋在一起?”

聽說老張和前頭妻子感情很好,和李紅霞的感情越來越淡,大家也清楚。

“他要是想和她葬在一起,我不反對的,可是他還是要離婚。”李紅霞覺得很委屈,她什么都不爭著,只想安安靜靜地度過晚年,讓兒子兒媳婦有個棲身之所,為什么老張還是不愿意?

“小曦呀,他讓我簽了這個,說不簽的話也一樣,我們沒有登記,本來就不是夫妻。”李紅霞掀開好幾層上衣,從最里面的口袋掏出一個用完的便攜式手帕紙套,一邊放著現金,一邊放著一張折疊起來的A4紙。

李紅霞小心翼翼地展開,遞給黃一曦,仿佛把她這輩子的希望都遞過去,黃一曦無語地接過,是一份分居協議書,里面的條款挺苛刻的,分居,凈身出戶,李紅霞和她生的兒子孫子自簽完分居協議后立刻搬家。

從這份分居協議上看,張自力和李紅霞在一起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張自力認為,他們只是同居關系。

黃一曦呆了一下,沒想到張自力和李紅霞竟然這樣,要知道事實婚姻,在以前的農村的確不少是這樣的情形,他們承認世俗的婚禮,對那一紙文書并不看重。

但是在城市,很少有這樣的情形,要知道以前的米糧和布匹等都是糧票布票供應,黃一曦還聽林舒芳說起,要拿戶口簿去糧站買糧的事。

不止是米糧的事,比如張自力的兒子和李紅霞的兒子,他們歷年來填表格什么的,就沒有填過繼父繼母的名字?

想到這里,黃一曦也覺得不太可能,她小心地求證,“你們什么時候住在一起的?”

李紅霞呆呆地想了一下,“1989年?1990?我也不太記得具體時間了,不過我兒子是1986年生的,老張的妻子是1985年過世的,我老公1988年過世的,他過世沒多久我們就在一起了。”

“肯定是在1994年前嗎?”黃一曦又追問一句。

李紅霞肯定地點點頭,“那時我兒子剛上幼稚園呢,1994年我兒子都上小學二年級了。”林舒芳也點點頭,幫著證實,陳麗花也幫腔,“沒錯沒錯,我記得好象是1989年,剛跨過年就是1990年了,小曦兒你是不知道,你那時才剛生出來不久,還沒回老家,渾身紅紅的,還有尿布疹。”

黃一曦覺得她小時候肯定是踩過謝永辰家的鍋蓋了。

黃一曦忍著不快,不斷地告誡自己要保持職業道德,溫聲地問李紅霞說,“那么,你兒子和他的兒子,讀書的時候是怎么填表格的?還有,當時為什么不做婚姻登記呢?”

不做婚姻登記,還是張自力的主意,據他所說,李紅霞的丈夫病逝后,李紅霞和她的兒子還能領一份撫恤金,如果和他做了婚姻登記,那么這份撫恤金就會被政府取消,所以兩個人住在一起后,只有回老家辦了幾桌請客,沒有進行婚姻登記。

兩個兒子表格上,填的是各自生父生母的名字,可以說,從歷年來兩家人所填的表格上,絕對看不出他們的關系。

“他還說了,如果我們是夫妻關系,那么這么多年,我和兒子騙那么多撫恤金,被政府查到了兩個人都得抓進去關十幾年。”

話還沒說完,李紅霞又開始嚶嚶哭泣了。

是這樣嗎?陳麗花緊張地看著黃一曦,她到現在也拿老謝死亡時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雖然她現在很有錢,可是那是老謝的,她又沒有再嫁人,而且錢多了又不咬手。

黃一曦無語,“這么多年了,你就沒問問別人政府的規定?”

李紅霞緊張地搖搖頭,哪敢呀,她和張自力的經濟本來就是分開的,那點錢并不多,萬一問了被收走了,她豈不是得哭死。

“我可以肯定地告訴你,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人社部第18號令)第四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也就是說,按照規定,你兒子可以領到18周歲,不管你再婚或沒有再婚,都不影響他這個權利。”

李紅霞吞了吞口水,“那就是我再再….再婚,是不能領這份錢了?”

她的聲音古怪,好象是知道自己不用坐牢而放松下來,又好象糾結自己和張自力到底是不是夫妻關系。

黃一曦默默地點點頭,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如果喪失供養條件,就不能繼續領撫恤金了。“不過你們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在法律上,你不算再婚,所以,你也沒有違法。”

張自力的話只能騙過不懂法律的李紅霞之類的人,但沒法騙過黃一曦這樣的專業法律人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了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李紅霞還是一臉不解,黃一曦只能通俗解釋,“你們是在1994年前住在一起的,大家都知道你們是夫妻關系,張伯伯想解除夫妻關系,途徑有兩個,一是你簽了這張離婚協議,并和他去民政局領了離婚證,二是你如果不同意離婚,他只能去法院起訴你,并不是張伯伯把你趕出來你們就不是夫妻了。”

“這么說,我和他在法律上就是夫妻?”李紅霞不放心地追問。

怎么說呢,黃一曦有點頭痛,“如果你要法院確認你們是夫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如果你們要解除關系,還是得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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