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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女律師-第二百三十三章 證據的有效性(二)
更新時間:2019-04-11  作者: 莫惜春衣   本書關鍵詞: 言情 | 現代言情 | 都市生活 | 小城女律師 | 莫惜春衣 | 莫惜春衣 | 小城女律師 
正文如下:
“你為什么出具這張證明?”其中一個領導抖著黃一曦帶來的證明復印件,他剛才已經讓辦公室查過,那段時間里,并沒有這張證明的用印手續。

那人早就冷汗汵汵,漲紅了臉,為難了半天才說出原因。

他以前曾受張自力一點恩惠,所以他要開這樣的證明讓他幫忙蓋章一下,他就蓋了。

“你不知道,這是偽證嗎?”書記恨鐵不成鋼地看了那人一眼,單位的房改房,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而不是個人的福利。

在黃一曦的要求下,書記痛快地讓他再出一張證明,蓋了公章,只是在寫法上,兩個人有了分歧,黃一曦要求他寫上前一張證明作廢,他不肯。

“既然我后面再開證明再蓋章,前面的證明就自然無效了,為什么你要多此一舉?”

就連李紅霞也扯了扯黃一曦的袖子,“小曦呀,要不就這樣算了,你再要求他們,只要他們又不肯出具證明了。”

李紅霞的擔憂不無道理,不管是和前夫還是現在的這個丈夫在一起生活,她從來沒有走進過這個單位,這次要不是黃一曦陪同,她也不敢進來。

這個單位在她眼中比公安局還可怕,畢竟她在居委會上班時,也接觸過一些派出所民警,他們后來調到公安局時,見面時也還會打個招呼。

可是要是得罪他們,萬一他們惱羞成怒,不肯出證明呢,到時哪哭都沒用,她總不能再告他們吧。

前些日子陳麗花聽到張自力起訴離婚,還帶她來這里一趟,兩個人在門衛那里被攔下了,一聽說她的事,門衛打了一個電話請示,結果門都沒讓進。

說實在的,她原本就對他們肯承認錯誤,給她出具證明不抱幻想,只不過黃一曦這個小女孩子,就好象從沒有考慮她不行的話,想想黃海山在單位的人緣,林舒芳的人緣,她還是跟了過來。

真沒想到人家一聽說是黃海山的女兒,馬上答應了,人和人比真的不一樣。

黃一曦安撫地拍了拍她的手臂,帶當事人一起就是有這點不好,只不過離婚案件和別的案件不同,而且,她本來還指望單位的領導看在李紅霞這么凄慘的份上去做做張自力的工作,沒想到這個單位的領導都是人精,沒人肯搭理李紅霞一句,可見,再可憐的人也得讓人有可憐同情的心。

不過她向來不會在別人面前和自己的當事人爭執,但也不會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因此都是安撫一下。

黃一曦笑笑,“同一機構出的證內容完全相反的證明,并沒有說后面的證明優于前面。”

《民事訴訟法》對于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堅持以“客觀事實”為證明標準,即對案件的證明,要求達到反映案件事實本來面目的程度,對證據的審核要求確實充分。

許多人包括專業的法律人士,都沒有記得這個規定,而是和遺囑的效力記混,可是這個規定和遺囑的效力不同,法律上有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蓋章的人和幾個領導顯然是第一次聽說這樣的情況,因此他們驚訝地互看一眼,看到他們有興趣,黃一曦也不吝口水,把幾個相關的案件說了一下。

在幾個類似的案件中,對于一些證據和案件事實的認識往往難以達到邏輯上的必然,但法官又不能因此拒絕裁判,因此引入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就顯得十分必要。

所謂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于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的一種證明原則。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而缺少進一步的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發生,較認定蓋然性低的事實發生,更接近于真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該規定實際上賦予了法官在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況下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作出裁決的權力。

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應當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來源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方面結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認定的其他證據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認定。顯然這里并不是以證據的日期前后來判斷。

“這意思是說,就算我們現在出具這份證據,法官不會認為原來的那份證據是假的,所以你要我們寫前一份證據作廢無效,是吧?”

問這話的是一個法令紋深、面容嚴肅的,看上去四十多歲的瘦高個子的中年男人,這樣的人給人第一印象就是不好相處的人。

看到黃一曦看向他,他竟然自我介紹,“陳澤藝。”

旁邊一個年青人補充,“是我們局的副局長。”

不認識的名字,不認識的人,就是官員黃一曦也不介意,不過他的善意黃一曦也接收了,她繼續科譜他們的法律誤區,只不過也用了點心機,雖然不是花花轎子人抬人的地步,但以人為善,人亦回報點善意,何樂而不為。

“陳局長,您說得對,法官的判斷不會這么簡單粗暴,單憑一個日期就說哪一份有效,兩份矛盾的證明,首先應當從證據的真實性上予以判斷,如果兩份證據均是真實的,那就從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判斷。”

黃一曦沒有說的是,象這兩份證據,雖然都是同一單位同一個人蓋章的,但是黃一曦申請的這份是經過正規用印申請手續,而張自力的那份只是通過熟人偷蓋的,合法性上就能讓人合理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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