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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女律師-第三百零五章 訴訟or仲裁(一)
更新時間:2019-05-17  作者: 莫惜春衣   本書關鍵詞: 言情 | 現代言情 | 都市生活 | 小城女律師 | 莫惜春衣 | 莫惜春衣 | 小城女律師 
正文如下:
待商洛宇重新坐下,黃一曦才扯一下他的袖子,好奇不已“你和他們說什么?哪一國語言?”

研究生的時候黃一曦選修了法語,于秋選修西班牙語,她也學一些,卻沒聽懂。

商洛宇也不細說,只說是小語種,當年在劍橋讀書時有個同學就是那國人,他也跟學了幾句。

聽說是劍橋留學,陳澤藝夫妻臉上的神色都凝重起來,尤其李教授,倔傲的表情少了許多,嘴色也沒往下拉了。

不過李教授還是有點懷疑,雖然她在腦海里搜索了一下,中國好象也沒有哪所大學的名字和劍橋同音,而且眼前這兩位青年律師里,女律師說話雖然還有夷州口音,但男律師的國語非常標準,只是她不明白,如果是從劍橋出來的,怎么會屈居在白水州那種小地方呢。

雖然早就明白松江府這地域人的習性,早年來松江府的外地人如果不會用松江話,很難與本地人溝通,但被人用鄉下人目光看久了,一向平和的黃一曦還有點不忿,“他在劍橋的同學現在是華師事務所總部的的執行董事,曾多次邀請他去所里當合伙人。”

黃一曦沒好意思說她也接到華師事務所的offers,因為這個offers很明顯是楊敏劍拉攏商洛宇附帶的福利。

不過她話一出口,陳澤藝和李教授的神色馬上變了,尤其是李教授,立馬問商洛宇為什么拒絕這么好的橄欖枝,只要是頭腦正常的人也明白,能在那里面當合伙人的,已經算是全國頂尖的大律,而不是至今默默無聞的小狀。

商洛宇寵溺地看了黃一曦一眼,鄭重地對陳澤藝說:“陳局想必也知道,黃海山犧牲后,他的妻子林舒芳大受打擊,一直郁郁寡歡,至今無法走出恢復正常的生活。”

一聽到黃海山的名字,陳澤藝的神情立刻嚴肅起來,雖然他到任時黃海山已經犧牲多年,但是他的情況他還是很了解的,在黃一曦母女到白水州生活之前,黃海山一直是無名英雄,在某個地方默默奮斗,立下許多功勛,直到她們母女到白水州生活后,黃海山才轉到明處,但那時出現內鬼,他手中負責的單獨聯系的線人拒絕和其他人聯系,因此即使他轉到明處的那幾年里,他也一直沒有真正脫離暗處。

導致黃海山去世的車禍看上去是普通的車禍,實則和他剛拿到的某項關鍵證據有關,車禍時車毀人亡,那項證據不知道是滅失還是被人拿走,至今仍在追查中。

一想到這些,陳澤藝看向黃一曦的目光立刻柔和起來,黃一曦沒有發現,商洛宇卻敏銳地發現這一點,他早就發現陳澤藝看黃一曦的目光復雜,有憐惜、追憶等等,完全不象一個領導看待一個工傷過世員工子女的心情,不過他也想不出真正的原因,只有暗暗奇怪。

知道商洛宇沒去京都發展是和黃一曦有關,而真正的原因是黃一曦放不下母親,兩個人的態度都和緩下來。

“我們夫妻別無他意,只是想弄清楚這兩種訴訟方式的優缺點,為什么你們會推薦不同的方式。”陳澤藝挑了挑眉,那天見到黃一曦,早就知道她不是簡單的人物,沒想到她的男朋友,也是這般杰出。

抿了一口咖啡,黃一曦皺著眉頭,經咖啡伴侶、黃糖、和牛奶摻和后,實則她也不太懂得速溶咖啡和現磨咖啡有多大的區別。

“這么說吧,這應該是律師個人的手法和辦案經驗的總結,導致個人辦理案件風格的不同。就象同是跑三千米,有人習慣前面沖刺,有人勻速跑,能說戰略錯誤嗎?不能,只是根據自己情況做的調整。”

商洛宇接過話頭,“采取適合自己作戰風格的戰略都沒有錯,但是名次才是決定因素,再適合的戰略,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只能說這個人水平不行。

兩個人的說法婉轉,但效果明顯,李教授默了一下,瞄了丈夫一眼。

“那么你們能說說你們不采取仲裁的原因嗎?”

商洛宇和黃一曦對視一眼,鄭重地問陳澤藝,“請問你們是否已經委托了那個仲裁的律師?”

雖然他們夫妻二個人中,起主導作用的李教授,但是邀請黃一曦過來的是陳澤藝,所以他們問的人是陳澤藝。

如果已經委托了,他們就不陪太子讀書了。

“我們也只是向其他律師咨詢過,并沒有委托其他律師代理。”陳澤藝回答后,李教授迅速開口,“初步了解,我還是很有誠意把案件委托給你們,不過在此之前,我們想知道為什么這個案件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李教授這次的語氣比剛才少了幾分盛氣凌人的味道,雖然還有點讓人不舒服,可也不能要求太高不是,畢竟這里可是滿城都是小赤佬的地方,黃一曦自我安慰。

想到這她揚起頭,沒有直接回答,笑著問李教授,“我想關于仲裁的程序你們夫妻應該已經了解得很清楚,我就不多說了,我要說的是,采取仲裁程序的律師是不是告訴你,你媽媽是愿意配合你的,所以寫個仲裁協議或條款,找一個外地仲裁機構,就可以提起仲裁。”

陳澤藝和李教授一起點頭,在這之前,他們也上網百度過仲裁程序。

什么是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一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

仲裁有幾個特點:

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

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

法諺有云:“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一個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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