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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前女友婚禮,現場逮捕新郎官-第1920章 李勝利的人際關系圖
正文如下:
參加前女友婚禮,現場逮捕新郎官_第1920章李勝利的人際關系圖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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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開繼續:“二是右手掌心的3處表皮擦傷,擦傷處提取到的黃銅粉末與李勝利手表表鏈成份一致,結合指甲縫里的磚塊碎屑,證明李勝利生前與嫌疑人有過激烈搏斗,曾試圖反抗并接觸過嫌疑人攜帶的磚塊與自身手表。”

王帥隨后匯報周邊調查情況,幕布上的調查范圍圖用紅色叉號標注著已排除的線索:“我們重點走訪了排水渠周邊3個居民區、2家廢品回收站、1處拆遷工地,共詢問42名居民與工作人員,僅2人反映‘案發前2天晚上聽到渠邊有汽車發動聲’,但無法描述車型與車牌號;拆遷工地工作人員均否認‘認識李勝利’或‘近期有異常人員出入’,工地監控因線路故障,僅保留案發后1天的記錄,無法追溯之前的畫面。”

“監控排查方面,”王帥的語氣帶著一絲遺憾,“我們調取了排水渠上游5公里、下游3公里范圍內的12處交通監控與私人監控,僅1處監控拍到‘案發前1天晚上11點,一輛黑色面包車經過渠邊小路’,但車輛后保險杠歪斜、車身有紅色貼紙的特征不清晰,車牌號被遮擋,無法進一步追蹤;其他監控要么角度不佳,要么故障,未拍到符合‘穿褐色棉質工裝、43碼運動鞋’的可疑人員,周邊調查暫未獲得有效線索。”

張輝最后匯報死者身份及關聯線索,幕布上跳出李勝利的社會關系圖,紅色線條重點標注著“工資糾紛”與“郊區排煙設備”:“通過走訪李勝利家屬與‘川味小館’工作人員,目前梳理出兩類關鍵矛盾。第一類是工資糾紛——餐館老板周明拖欠李勝利3個月工資,共計1.5萬元,李勝利曾多次催款,案發前3天的即李勝利失蹤前3天的,兩人在餐館發生激烈爭執,李勝利威脅‘再不發工資就去勞動部門舉報,還要曝光餐館的衛生問題’,有5名餐館員工目睹爭執過程,周明當時曾說‘你要是敢舉報,沒你好果子吃’。”

“第二類是‘郊區排煙設備’的疑點,”張輝的聲音停頓了一下,調出李勝利的通話記錄,“李勝利失蹤當晚的6天前晚上7點10分的,曾與周明有過1次15分鐘的通話,通話內容經餐館員工轉述,周明以‘郊區分店排煙設備故障,急需維修,修完立即結5000元工資’為由,將李勝利誘騙至郊區;但我們核查后發現,周明的‘川味小館’僅在城南有1家門店,并無郊區分店,所謂‘郊區排煙設備’是周明編造的謊言,目的是將李勝利誘騙至偏僻地點。”

“周明的行蹤有沒有初步核實?他有沒有黑色面包車或43碼運動鞋?”陸川追問,張輝點頭:“已安排隊員初步核實:周明名下有1輛黑色面包車,登記時間為2年前,車輛后保險杠有明顯碰撞痕跡的與監控拍到的‘后保險杠歪斜’特征吻合的,車身右側貼有紅色‘川味小館’宣傳貼紙,與張斌描述的‘黑色面包車’特征完全一致;周明身高176厘米、體重73公斤,穿43碼運動鞋,與嫌疑人的身高體重、鞋碼特征完全匹配;他近期因餐館經營不善,負債近10萬元,存在因害怕舉報而作案的強烈動機。”

“周明有沒有承認與李勝利的通話?他對‘郊區分店’的謊言怎么解釋?”陸川繼續追問,張輝搖頭:“周明否認‘案發前與李勝利通話’,稱‘案發前3天爭執后就沒再聯系’,對‘郊區分店’的說法,他辯解‘是李勝利聽錯了,自己說的是‘朋友的餐館’,不是‘分店’’,但無法提供‘朋友的餐館’的具體信息,其妻子稱‘案發當晚周明10點出門,凌晨1點回家,說去‘處理點私事’,但無法提供佐證’,周明的嫌疑高度上升。”

匯報結束后,會議室陷入短暫的沉默,每個人都在梳理線索間的關聯。陸川率先開口:“現在所有線索已形成初步閉環——周明因害怕李勝利舉報欠薪與衛生問題,編造‘郊區排煙設備維修’的謊言,將李勝利誘騙至排水渠上游的拆遷工地附近,用工地磚塊打擊李勝利頭部致其昏迷,再用棉質布條的或自身外套衣袖的勒頸致其死亡;之后用黑色面包車將尸體運輸至排水渠,用帆布布袋包裹后拋入渠中,過程中遺落扳手碎片、煙蒂、纖維等痕跡;周明的身高、體重、鞋碼、車輛特征,均與現場勘查、尸檢結果完全吻合,具備重大作案嫌疑。”

“我同意陸隊的判斷,”楊林接過話頭,“目前的關鍵是固定周明的作案證據,建議技術科優先完成三項檢測:一是比對周明黑色面包車的輪胎花紋與現場發現的43碼鞋印,若能匹配,可直接關聯其與拋尸行為;二是檢測周明家中或餐館內的‘褐色棉質工裝’,比對纖維成分與現場發現的粗纖維;三是提取周明的DNA,與現場煙蒂上的DNA進行比對,若能匹配,可鎖定其為拋尸者。”

“另外,”楊林補充道,“建議擴大拆遷工地的勘查范圍,尋找可能的第一案發現場——李勝利的工具包、維修工具的扳手、螺絲刀的尚未找到,很可能被周明丟棄在拆遷工地的建筑垃圾中,找到這些物品,可進一步完善證據鏈,證明李勝利曾在工地停留并與周明搏斗。”

王帥提出補充建議:“我們可以圍繞‘周明的資金與行蹤’展開深入調查,一是排查周明案發前的資金流水,看是否有‘提前支取5000元’的記錄的與‘修完結5000元工資’的謊言對應的;二是調取周明手機的定位記錄與通話記錄,確認其‘案發當晚10點至凌晨1點’是否在排水渠周邊活動;三是走訪周明的親友,看是否有人‘案發后收到周明贈送的物品’或‘聽周明提及與李勝利相關的事’,尋找可能的證人或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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