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444作品
簡介:第三卷離亂篇第一四四章規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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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離亂篇第一四四章規則(上)
第三卷離亂篇第一四四章規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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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南京政府的規定,新年放假六天,從臘月三十到征月初五,初六開始全面恢復各部門的工作。()當然在毎天各部門都會留下值班的人員,由其是統戰部,幾名重要人員都要輪流值班,以防不測之變。
因為中華軍開始像南線增加兵力之后,在各條戰線對南明軍隊都發動了反擊,將南明軍隊都驅逐出了南京政府的領地,在開戰前期被南明軍隊攻占的地方,也基本都收復回來。不過中華軍并沒有向南明的領地發動進攻,只是在邊境駐守,一方面是等后勤供應跟,另一方面也是統戰部決定,在新年之后,再向南明各朝發動進攻,讓士兵們過一個好年。
在放假的最后一天,商毅邀請王夫之、李巖、黃宗羲、顧炎武四人到王府來做客,述談。幾個人當然也知道,這絕不會簡單的談天,聯絡感情,很有可能還是為了那條提案的事情。
王夫之、李巖都是內閣大臣,對參政院的模式也頗感興趣,因為他們都是讀人,知道讀人都歡喜議論國政,參政院正好提供了這個機會,另一方面,參政院也為內閣、官府提供了一個了解民意民情的地方,在有些時候,甚致可以為內閣決意,提供參考意見,當然要比以前靠御使、巡按去體察民情要強得多。因此也希望能把這個機構保留下去。而黃宗羲是現任議長,顧炎武也被邀請,擔任議員,更是希望把這個組織進一步的完善起來,成為一個常設的機構。
果然幾個人相見寒喧了幾句之后,商毅就問道:“黃先生,參政院己經成立了兩年多的時間,你以為這個機構運行如何?”
黃宗羲道:“下可體察民情民意,可與朝廷相通,下通達,為前朝歷代所未有,大王設立參政院,可謂是開前所未有之先河。”
王夫之和李巖也都頻頻點頭,表示贊同黃宗羲的說法。[]
這時商毅雖然還沒有把英國革命的情況向國內介紹,因為英國革命勝利是164年,現才剛進入1650年,也未免太快了一點,但也介紹也古羅馬共和國、英國早期的議會制度和現在荷蘭的共和制度。因此這幾個人對議會制度也并不陌生了,盡管現在參政院不像歐州的議會制度那樣有決定國家施政的權力,但和中國過去相比,確實是進了一大步。而且從一些跡像來看,商毅似乎也有將參政院弄成新朝議會的意圖。因此幾個人對此也都頗有期望。
顧炎武道:“太沖所言極是,不過我觀參政院,雖是開前所未有之舉,但跡有許多不足之處,辦事拖沓,效率甚慢,議員之中好空言大話,往往爭論不休,有些發言荒誕不經,有些發言興篇大論,卻又不知所云,有些甚致惡語相加,空自消磨功夫,這些問題若是不加以改進,參政院恐怕難有大用。”
黃宗羲聽了,也苦笑不己,他對參政院的這些弊端也確實是深有體會,雖然也想出一些辦法,但也是治標不治本,比如這一次,又是連拖了好幾天,都沒有結果。
商毅笑道:“顧先生所言,極有道理。不過參政院之所以出現這樣弊端,在于沒有規則,或規則不夠完善,因此我在平日也仔細想過,并且制定出了一套詳細規則,幾位可以看一看,然后大家一起參詳。”說著從身邊抽出一本冊孑,遞給黃宗羲。
黃宗羲趕忙接過來,打開觀看,心里還想著,商毅果然是早有準備。等看了幾頁之后,黃宗羲頓時忍不住叫了起來:“好,實在是太好了,就應該是這個樣子。”
其實參政院里出現這些弊端,商毅一點都不奇怪,因為在歷史議會制度形成的早期階段,包括在更早的古羅馬共和國時代,這樣的問題歐美各國中都是普遍存在,并不是只有一家這里獨有。[]實際大多數的場面比現在的參政院還要亂得多,在議會討論跑題、詞不達義、雖然討論很熱烈,但始終沒結果,拖沓時間,一個提案議了幾天都議不完。再不就人身攻擊,破口大罵,甚致拳腳相加,連耗子動刀窩里反都不少見。
因此在英國議會的早期,在議員進場時,都必須接受檢查,以防止有議員會攜帶武器進入會場,然后因為政見不同拔刀相見。事實一直到三百多年之后,在議會爭吵打斗的事情,依然在許多國家依然層出不窮。
當然這些問題并不是議會本身造成,也不是不可克服,只要制定出一套相應的會議規則制度,大家都在這些制度允許的范圍行事,就能保證議事正常進行了,否則老是這么亂的話,議會制度也不可能一直存在下去,成為各國的主流政治形式,當然會議規則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蹶而就,而是世界各國在長期不斷的實踐中,才逐步完成的。
在169年,英國議會就出現了一本叫做《議會》的手冊,其中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會議學著,這就已經開始呈現很多會議規則制度的原則和規則的端倪。
176年,美國人亨利馬丁羅伯特出版了自己的著作《議事規則袖珍手冊》,也就是在后來被稱為《羅伯特議事規則》,并且很很成為歐美國家的標準會議規則制度,得到了非常廣泛的應用。一直到商毅穿越之前的那個時代,所有的會議規則,也基本都是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基礎制定,萬變不離其宗。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的規則,當然最多的還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但宗旨是保障會議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進行,并盡量照顧到每一個與會者的利益和權利。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沖動,求同存異,然后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而且有一些細節規則后面的邏輯原則,也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就是為了避免爭執。例如說是辯論,但持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里,名義都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和自己的對手叫板。因為兩位議員一但對話了,就是必吵無疑,議會也就變成了吵架的場所。而且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等等,也都是不允許的。
《議會》和《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中譯本商毅手頭都有,但這兩本都是大部頭,內容廣泛又復雜,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拿出來,因此商毅對此也進行了相當的簡化,是從中抽取了最主要的原則,大體形成了這樣幾條規則:
一、會議設有主持人,一般情況下主持人由議長擔任,如果議長不能出席會議,則在十六名執委中選擇一個人來主持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布會議制度、維持會場秩序、執行會議流程,并發配發言權,而其他執委的責任是協助主持人的工作,監督與會者,并提醒主持人有違規行為。會議的主持人和持委必須保持公正中立立場,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總結發言,不無故制止議員發言,以免其態度影響其他與會者。但可以參與投票,如果是舉手表決,主持人和持委必須是最后表決。
二、一個提案被提出來以后,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個提案;但必須等無人發言時,才能進行投票表決,并甴主持人決定;而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后,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三、所有與會者發言之前必須舉手,而且必須在得到會議主持人的允許之后才能發言。發言者必須起立,每次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超出時間,主持人可以制止其繼續發言,對一次提案的發言,一人不超過二次。未經允許而發言,超過間時強行發言,都將記違規一次。
四、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發言人必須以“贊同”或“反對”來回答,以明確表示自己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一位發言人相反,那么他有優先權。發言內容必須圍繞當前待決提案,并且不得與以前的發言人類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提案無關,或內容重復,主持人應該制止其發言。違者將被給予警告;
五、發言人只許對會議主持人說話,發言過程中絕對禁止對提案人、以前的發言人進行人身攻擊;也不許對他人發言中的邏輯漏洞和語言錯誤進行性攻擊,發言是能圍繞提案本身進行,只許就事論事,不能懷疑提案人、以前的發言人的動機,違者將被給予警告;
六、在一次會議其間,三次警告算一次違規;二次違規,將被逐出場一天,在同一期限內,被三次逐出場,則除消其本屆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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