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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高啟明-第二百六十節 大明律
更新時間:2014-10-15  作者: 吹牛者   本書關鍵詞: 歷史 | 架空歷史 | 臨高啟明 | 吹牛者 | 吹牛者 | 臨高啟明 
正文如下:
“煩勞你今天特意過來真是過意不去。”程詠昕展眉一笑,“不過我這里實在忙得走不開。”

“這里我也經常來。”姬信說,“你特意約我過來到底有什么事呢?”

“您可真夠開門見山的。”程詠昕漫不經心的捻著披散在肩頭的發梢,“我就是想問問:上次請你擔任楊繼紅的律師一事,你考慮的怎么樣了?”

“如果你問得是這個的話,我已經決定接受了――當然,具體還要看仲裁庭的安排。”

“這我知道,你是一貫是尊重領導的決定的。”程詠昕語中微微帶著諷刺。

姬信有些不安,他從對方的言語中知道對方一定包含有某種意圖,但是他摸不清。對她帶著故意挑釁的話語,他決定避而不談。

“仲裁庭的決定是走一個程序,基本上我是肯定會為楊繼紅辯護的。還有其他的事情嗎?”

程詠昕啜了一口紅茶,似乎是覺得不夠甜,又丟了一個方糖進去攪拌。

“噢,那就沒什么事了。如果你很忙的話就可以走了。”

面對姬信的錯愕,程詠昕還是漫不經心的攪拌著她的茶。

她在等待他發作,然而姬信臉上毫無慍色,順勢就要起身。她自己在內心已經預演過多次。一場唇槍舌劍的爭執,最終駁斥得對方啞口無言的計劃頓時落了空。這種蓄勁半天卻打了空的郁悶感簡直讓人內傷的吐血。

唾面自干!程詠昕腦海中飄過一句話。她只好補了一句:

“我是說,假如你對無罪辯護已經完全胸有成竹的話就可以走了。”

“無罪辯護?”姬信原本已經起身準備走人。但是被她這一句話又撓了癢處。因為他已經把案卷和各種法律文本研究過很久:不可能給楊繼紅做“無罪”辯護,只能從犯罪是“事出有因”這方面做文章。

“哦?”

“我知道,您是一位法學專業人士,對本案肯定已經有了自己的一套完整辯護思路。不過,也請你聽聽我這個外行的思路,好嘛?”

“我洗耳恭聽。”姬信點頭。

“關于這個案子,我們都忽略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情況。就是死者和嫌疑人的身份。兩位都是生活秘書――或者你們喜歡叫的‘女仆’。這些女孩子來到臨高的時候都是簽了絕契的。不但不能像一般契約奴那樣服役到期就可獲得自由,甚至是否決了任何贖身的可能性――只有她們的主人才有權給她們自由。我說得是對嗎?”

“沒錯。”

“那么她們實際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奴隸嘍。”

“是的。”

“我記得元老院頒行的法律,不論已經正式執行的。還是形成草案討論的,都沒有蓄奴的條款。所以實際上這套制度目前沿用的是《大明律》的條款。”

“可以這么理解。實際上這種司法實踐是有問題的,是特定時段內變相的‘雙軌制’,有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實行中是很別扭的。”

“您說得一點不錯。不過現在我不想討論這些。有一點我一直沒弄清楚。她們到底是誰得奴隸呢,是元老院還是元老個人的?”

“在沒有元老購買之前屬于元老院,元老購買之后,一切權利就轉移到元老個人手中了。你也有生活秘書,應該在她的檔案袋里看到過戶的契約。”

“我可沒有興趣研究如何壓迫別人。”程詠昕拿起一塊點心,優雅的端詳了下才放入口中。

“所以,問題就來了。實際上林小雅和楊繼紅都是《大明律》體系下的奴婢。要審理也是按照《大明律》來。殺死一個奴隸能按殺人罪處理嗎?如果這樣,三亞的幾位元老怕是從三亞一路到臨高所有電線桿子掛一次都不夠啊。所以呢。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定位錯誤。這是一起財產侵害案:楊元老的私人財產楊繼紅侵害元老院的公共財產林小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是楊繼紅的所有人楊欣武,和楊繼紅本人根本沒有任何關系――她只是一件東西而已。或者說,一匹馬,一條狗。”

姬信的臉上露出了難以置信的神情。程詠昕暗暗得意,繼續說道:

“楊元老毀壞元老院財產的賠償責任:死者的身價、這幾年的培養費用。至于女仆,既然沒有人身權利――根本不算人――自然也就沒有承擔罪責的權利。應該交由主人嚴厲看管并處罰:至于楊元老是打楊繼紅的屁股還是罰她立壁角就悉聽尊便了。”

“你的意思是,楊繼紅殺死林小雅,楊欣武賠元老院一匹馬?”

“正是如此。”

“這不大妥當。”

“這不就是偉大的元老院親手建立起來的制度嗎?”程詠昕笑得有些慵懶,“當然,如果這樣干,仲裁庭的諸位和國家警察不好交代,他們肯定會跳起來,我們的杜女王也得掀起一場大批斗,所以我還有第二套方案,雖然不能讓楊繼紅無罪,起碼也能讓她少坐幾年牢。”

“請您說說看吧。”

“如果楊元老在法庭審問的時候向元老院提出:在三個月前,他就打算讓楊繼紅脫籍,并且準備正式娶為妻子,只是因為教育部門近期各種任務多,所以將各種手續延后了。但按事實婚姻原則,楊繼紅應該算妻子――就算仲裁庭不承認,楊繼紅是自由民這點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口說無憑,可以請其他元老做個證言――這個順水人情我相信有很元老愿意做得。

姬信的眉頭皺了起來,他默默的喝了一口茶。

“于是這個案子又發生變化了:成了一個歸化民殺死元老院奴隸的案子了。這樣之前警察和法院的工作就算沒白干了――案子還是兇殺案。但審判結果又有不同:按大明律,身份高的人殺死身份低的人是有減刑的,一個奴隸威脅一個平民,平民在反擊時失手殺死奴隸。算殺人罪但減半責任。這個案子按下限七年判,那么應該減半判三年半,又因為嫌疑人有身孕,可以給緩刑二三年,運氣好的話坐半年牢就出來了。”

一口氣說完這一切,程詠昕依舊氣閑神定,姿態優雅的端起茶盞飲了一口。

姬信在她說話的時候一直保持著洗耳恭聽的態度,沒有插話,此時他才開口道:

“我有個問題。”

“請說吧。”

“你看過《大明律》嗎?”

程詠昕的手微微一顫:“我想,整個元老院還沒有幾個人能夠質疑我的古文功底。”

姬信從容的說道:“我想,你肯定沒有看過《大明律》,也沒有讀過《大誥》或者《大明律集解附例》之類的書籍,甚至連碩士研究生級別的有關大明法律的論文也沒讀過。”

程詠昕的臉色刷的白了,端起得杯子猛地一傾,立刻燙到了舌頭,差點拿不穩杯子。

姬信繼續說:“你提出的思路的確很有意思。不過從法理上來說是行不通的。按照你的‘奴婢相互斗殺’或者‘良人殺奴婢’的思路,大明律這么規定的:

“凡斗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故殺者,斬。

“斗毆殺人,無論是用手腳、刀劍還是其他工具,都處絞刑。蓄意謀殺者,處斬刑。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

“這里的‘凡人’是指彼此無關系的平民。

“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斗傷、殺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奴婢與奴婢相毆,均賤人也,故其或毆、或傷、或刃殺,及殺死者,各依斗論。

“若良人、奴婢相侵財物,如竊盜、強奪、詐欺、冐認、誆騙、拐帶、恐嚇、求索之類,因而有所殺傷,不用此加減之律。謂奴婢因良人侵己財物而毆傷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絞;其良人因侵奴婢財物而反毆之者,不在減等,故殺者,亦斬也。

“良民毆傷奴婢,比良民毆傷良民的懲罰輕一等,也僅僅是輕一等,而不是你所說的減半。杖一百減一等為杖九十,斬刑減一等為絞刑,如此而已。若良民毆奴婢致死,或蓄意殺死奴婢,則不減等,懲罰分別是絞刑和斬刑。

“大明律只是規定主人及其近親殺奴婢不用償命,但是良民殺別人的奴婢還是要償命的。

“大明律甚至還規定,假如斗毆原因是良民先侵害了奴婢,則不適用加等、減等法律,也就是視同良民之間的斗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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