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始馨在中國古代乃至近代史上,奴婢一直廣泛地存在于社會當中,對這一階層及其來源問題進行研究是史學界關注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唐以前,奴婢來源主要有買賣、罪沒、戰俘、家生等,這些奴婢一般都是終生服務于主人家中。到了宋代,情況發生變化,出現了“雇”這一新現象。當時很多奴婢都是被主人“雇”進家中,并“立定年限”。對此,史學界有不同看法。以漆俠、王曾瑜、柯昌基、王延中、宋東俠等先生為代表的主流觀點認為,這里“雇”已是雇傭,并成為宋代奴婢的主要來源途徑。根據是不僅較為普遍地使用“雇”字,雙方還須簽定契約,并有一定的年限。①而余貴林先生則以婦女為著眼點,認為她們被雇實際上仍是“對婦女人身的轉讓”,是“一種實際意義上的買賣關系”,②惜著墨不多。面對上述分歧,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種現象作深入分析,以確定其性質。當然,筆者只打算考察奴婢之一部分——婢女,探討“雇婢”之性質。個中原因,下文將會談到。由于水平有限,不對之處,敬請各位先生斧正。一雇傭制在我國可謂歷史悠久,遠在春秋戰國時代就出現了,至兩宋已相當發達。[1]在保存至今有關宋代的各種資料中,“雇”的出現頻率相當高,有“雇役”、“雇募”、“雇賃”、“典雇”、“和雇”等各種說法。當時發達的雇傭制對于古老的奴婢制度產生了影響,那就是很多奴婢被主人“雇”回去,并簽定契約,“立定年限”。宋代法律規定:“雇人為婢,限止十年,其限內轉雇者,年限價錢,各應通計。”[2][P57]那么,這里“雇”是否本質上就是“雇傭”呢?筆者認為具體問題應具體分析。在男女嚴重不平等的古代社會,“雇”對于男性的奴和女性的婢是否具有相同的含義,這是值得懷疑的。實際上,在那樣的時代,女性不僅受統治階級的壓迫,還受著男性的統治。婢女被“雇”到主人家后,處境比奴仆還要差。婢女的身體不僅可以供主人玩樂,而且還可為主家生兒育女、延續香火。因此,有必要對奴和婢分開討論。本文正基于這一點,考察“雇”對于婢女之意義。在此還需說明一下,宋代婢女又可稱為女使、女奴、臧獲等,它們一般可以通用。[3][P505]因此下文不再區分,通稱婢女。要準確理解這里的“雇”,我們不能簡單地顧名思義,而應當以歷史的眼光,回到文獻中,看看宋人是怎樣對待它的。下面就摘錄幾條:詔判登聞鼓院、秘閣校理陳睦沖替。坐前任兩浙提點刑獄雇女奴及不按知華亭縣張若濟贓罪,……[4][熙寧十年四月庚子P6893]先是,御史中丞黃履言:“……今遽聞之邵(來之邵,筆者注)雇雜戶女為婢,有此污行,乞付有司根治。”……之邵聞履彈奏,即急出之,乃言:“近買婢張數日,問得恐是雜戶,即遣出。”……[5][元豐七年八月丙子P8346]阿陳之女方于前年十一月雇與鄭萬七官者七年,止計舊會二百二十千。十二月,便雇于信州牙人徐百二,……送判廳,監限十日足,違限卻收賣女之罪,勘斷錮身取足,……[6][P357]建炎已酉,……閩中禽苗傅、劉正彥,獻俘于朝,檻車幾百兩。……子裳請對以陳云:“……然其中婦女,有雇買及鹵掠以從者,倘殺之,未免無辜。……”[7][P201](紹興四年)四月十五日御史臺言:“訪聞西北流寓之民下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致被外人用情誘藏在家,恐嚇以言,或雇賣與人為奴婢或折勒為娼者甚眾。……[8][刑法二之一四八]在第一條材料中,“雇”女奴成為陳睦受到處罰的罪狀之一,難道雇傭也犯法嗎?非也。宋代法律嚴禁買良為賤,且有“見任官買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許”之規定,[9][P357]是買良為賤還是買販生口,筆者不敢斷言,但可以肯定,此“雇”與雇傭并無關系,應屬買賣的范疇。另外,宋代有不少官員因“市女口”而受到處罰的記載,如因知桂州日“令部吏市女口”等事,新知江州、刑部郎中蕭固“追三官勒停”。[10][嘉佑六年七月己亥P4692]與此對照,似乎也反映了一定的問題。二、三兩條更有意思,它們開始均用“雇”字,而到后面,一條用了“買”,另一條用了“賣”。這表明,在宋人眼中,“雇”與“買(賣)”是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它們可以相互替代。在最后兩條中,“雇”與“買(賣)”干脆連用,各自作為一個詞素共同組成一個新詞,這即屬于古漢語中的“偏義復詞”。偏義復詞是指,“由兩個意義相對相反或相近相關的詞素組成,在實際使用中只取其中一個詞素義為詞義,另一個詞素只起陪襯作用的復合詞”。[11][P347]這里的“雇”與“買(賣)”顯然屬意義相近相關。那么此偏義復詞到底取“雇”義,還是取“買(賣)”義呢?我們聯系上下文可知,應是“買(賣)”之義,“雇”只不過是一個陪襯罷了。前者是“叛軍”所為,他們能掠則掠,不能掠就低價買進,雇傭恐怕是不現實的。后者中“恐嚇以言”其實已經點明了實質,無須贅言。除了“雇買(賣)”,宋代文獻中也有“販雇”、“典雇”這樣的記載,“雇”同樣沒有實義。①在我國浩如煙海的典籍中,像這樣的偏義復詞并不多,且不少出現在兩宋,可見當時發達的雇傭制對古老的人口買賣產生之影響。
在宋代,由于饑饉及沉重的賦役負擔,處于下層的廣大勞動群眾“雇妻賣子”、“雇鬻妻子”的慘劇就不可避免了。②不僅如此,有些官宦之后也會因生活窘迫而“雇”妻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即有這樣的實例。此書“官族雇妻”條載,吳子晦乃宦家之后,因“家道掃地”,將妻子“雇”與雷司戶。岳母不忍其女“失身”,將女婿告上公堂。[12][P382383]這些“雇”能簡單地等同于“雇傭”嗎?況且宋代法律也規定:“雇妻與人者,同和離法。”[13]其中買賣之實質,不言自明。二上文曾提到,宋人置婢一般是要立契,并有年限規定的。那么是否可以此來推斷婢女是被雇傭的呢?其實那時買妾時也是經常要定有年限規定之契約的,這在宋人的私家筆記中多有描繪。下面就摘錄《夷堅志》中的一則:浙西人鄭主簿赴調,館于清河旅舍。繼有前衡州通判孫朝請者,宣城人,來同邸,……嘗以黃昏時邀鄭小飲,語之曰:“此來欲買兩妾,正以干扣小累,未敢輒為,今雖以冒除書,然自度出入里陌亦不便。恰聞吳知閣宅同出三人,只在近處牙儈家,欲乘夜往觀之,吾友能同此行否?”鄭欣然承命,即俱出到儈處。其一少艾有樂藝,而價才八十千,其二差不及,而為錢皆四五十萬,扣其故,曰:“少者受雇垂滿,但可補半年,故價值不多,彼二人則在吳宅未久,當立三年券,今須評品議直耳。”孫于是以六百千并買之。鄭以八十千不多,且又美色,故欲如其說。候相處及期,別與為市。探囊取楮幣付儈,而懷吳氏券與妾歸。孫以萬錢為定,候明成約,竟得之。……[14][P16201621]這則史料反映了宋人買妾同樣需立“券”,且有期限,期滿后還得“別與為市”。在買賣的過程中,顧客還可以“品評議直”,這與在市場上買賣普通商品何異?契約與年限規定也是不能作為婢女雇傭之根據的。另外,從“雇直”這方面也可說明一些問題。宋代,“雇直”不僅出現在雇傭勞動中,人口買賣中亦有之。《夷堅志》記載真珠族姬被拐賣為人妾后又被主人退還給牙儈時,特別強調此買主“不督余雇直”。[15][P1624~1625]很明顯,這里的“雇直”非雇傭勞動的雇金,而是買妾所付出的代價。至于“雇直”具體數目,文獻中提到的很少。現以前引《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一條為例。阿陳之女最初雇與鄭萬七時是舊會二百二十千。半年內,此女被轉雇數次,最后雇直增至七百貫。[16][P357]要知道,那時買一美妾,價高也不過四五十萬錢,約合五六百貫。怎么可能雇一人要付高達七百貫的雇金呢?當然,在南宋中后期會子貶值相當嚴重,不好作直觀比較,不過綜合此女短期內被轉“雇”多次而毫無自主權來看,此“雇”解釋為“買(賣)”似更合理。因此,女口買賣中也是可以用“雇直”來指買賣價格的。以上分別從“雇”字本身、雇契、雇直三個方面進行了一些粗淺的探討,從中我們可以認為,宋人并不總是將“雇”當雇傭看,有時還可作“買賣”解,雇婢即是這樣。那么婢女進入主人家后處境如何?這根本上決定了“雇婢”之性質,有必要作進一步分析。當然,筆者在此無意討論婢女地位問題,涉及一點也在所難免。三“雇”在各大詞典中均解釋為“出錢叫人做事(或服勞務)”①也就是說,被雇者僅出讓勞動力,人身仍歸自己所有,有行動自由,雇主無權干預。宋代婢女是這樣嗎?下面就其處境來具體看看。婢女進入主人家后,僅僅做些家內雜事嗎?恐怕沒有這么簡單,我們來看這樣一件事:……張泳知益州,單騎赴任,是時一府官屬,悼張之嚴峻,莫敢蓄婢使者。張不欲絕人情,遂自買一婢,以侍巾幘,自此官屬稍稍置姬屬矣。張在蜀四年,被召還闕,呼婢父母,出貲以嫁之,仍處女也。[17][P110]張在嫁此婢后,文末特別強調“仍處女也”,此事也倍受宋人稱贊,可見其難得。反過來說,婢女失身于主人就在所難免了,《青瑣高議》中之小蓮即是其中之典型。小蓮乃李郎中女奴,后李“欲室之”,小蓮“趨避”、“斂容正色”。最后,“公意欲亟得,乃醉以酒,一夕亂之”。[18][P128]難怪宋人會“無子聞女使懷忄任”而“暗歡喜”[19][P3551]而范仲淹的義莊規矩中也有“女使有兒女”可以“給米”的優待規定。[20]這些可謂婢女失身的真實寫照。
這么看來,婢女豈不成了主人的妾嗎?確實如此。北宋大臣夏竦“嘗出巡邊”,因“置侍婢中軍帳中”,幾乎釀成兵變。[21][P9575]此婢若不是姬妾之類,怎會有那樣嚴重的后果?同樣,邢州管內觀察史李端愿因“納父婢”而奪一官勒停。[22][職官六五之六~七]正因為此婢實為其父之妾,處罰才會如此嚴厲。韓侂胄有四妾十婢,一次,“有獻北珠冠四枚者,侂胄喜以遺四夫人。十婢者皆慍,曰:‘等人耳,我輩不堪戴耶?’侂胄患之。”[23][P340]這婢與妾又有何區別?婢不僅可以是妾,也有“婢作正室”而不改舊態。[24][P3555]甚至還有婢女成為皇后的,劉豫之后錢氏即曾是劉之“針線婢”。[25][P1313]因而,只要男主人喜歡,婢女就可成為妾,婢與妾之界限漸趨模糊,宋人時常將她們籠統地稱為“婢妾”。①由于婢女是潛在的或事實上的妾,妻或寵妾對其產生妒忌之心就在情理之中了。徐干臣伸曾有一婢,“前歲以亡室不容,逐去”。[26][P299~300]而由于婢女地位低下,為了自己的利益,妻寵妾們甚而痛下毒手。臺州司法葉薦妻,對于“婢妾稍似人者”,“必痛撻之,或至于死”。[27][P1608]鹽官馬中行,“一婢免乳”,其妻“即沉其子”,“雜糠谷為粥,乘熱以食婢,竟以血癖而殂”。[28][P258]有的“主母”為達一己之私利,對婢女之折磨令人發指。衡陽周令妻死再娶,“周舊畜婢數人,內二人姙娠。”“后妻每加以他事,鞭撻之無虛日。二婢各為懷姙,常以背或以臀.腿受其梃。周令妻多方用杖觸其腹,欲其不全。二婢竟以鞭捶墮胎而死。”[29][P3005]既然婢女失身為妾已是難免,那么為主翁生兒育女又有什么呢?前引“無子聞女使懷忄任”心中“暗歡喜”就是這一事實的反映。宋名儒陳了翁之母即其父婢女,而且此婢還被借給潘良貴之父,“未幾生良貴”。時人未有異議,反而認為“一母生二名儒,亦前所未有”,可見依婢生子已是尋常之事。[30][P294~295]然而,也正是這種“尋常”,宋代士大夫才會定出家規,要求婢女“謹出入”,目的在于防止她們“與外人私通有姙”,冒充“主翁遺腹子”。[31][P49]而婢女因生子受主母虐待也就不奇怪了。
四顯而易見,婢女自從進入主人家的那一天起,人身已歸主人所有,主人可以隨時占為姬妾,這樣的婢女還有自由可言嗎?宋代婢女一般有規定的年限,在期限之內是與主人一起生活,有“無故不得出中門”這樣的要求。[32][P49]只有當限滿時,家人才可去取。如知杭州張詵曾雇一乳婢,“留三月限滿,其夫取之。”[33][元豐七年五月丁卯P8294]不過,限滿后主人不放也是常有之事。難怪《袁氏世范》中有“雇女使年滿當送還”之規定。[34][P55]更有品官之家典雇女使“避免立定年限”,使其“永無出期”。[35][刑法二之一五五]這種情況下,婢女想脫離主家是相當困難的。宿州鄉貢進士張初平生母乃宗室克懼婢,張想“納雇直歸其母”,“克懼弗許”,最后由御史臺出面才以“敦風教”為名使張得遂其愿。[36][元佑四年四月癸亥P4012]以鄉貢進士之母的身份尚如此之難,其他人則可想而知了。當然,與前代相比,宋代婢女生命權有了一定的保障,至少在法律上。宋律規定:“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二年。” ( 明智屋中文 wWw.MinGzw.Net 沒有彈窗,更新及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