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竹寒不是一個有野心的女人,也不是一個追求物質**的女人。
她的父親一生非常辛苦,一無所有地跟著軍隊,九死一生,最后南下,四十幾歲的高齡才有了她,非常寵愛她,他不望女成鳳,只希望她能平凡幸福地渡過一生。
蒼竹寒的母親則是賢惠女人,在這樣的父母影響下,哪怕有爭的資格,蒼竹寒也沒有想過去爭取。
和她相反,她的前夫范智一卻是一個野心勃勃,不甘寂寞的人,為了追求蒼竹寒,他整整跟在她身邊五年,當然他看上的不是蒼竹寒漂亮的外表和柔和的性子,而是蒼竹寒父親留下的人脈。
范智一的出身很一般,父親是個小學老師,母親是一個工廠工人。
范智一比蒼竹寒大四歲,心眼可能是她的四百倍,在他的攻勢下,蒼竹寒很快墜入情網。
在未與范智一離婚前,蒼竹寒只能算是一個傻白甜的女人。
她親手把父親留下的人脈交給范智一,還覺得委屈了范智一。
本是嬌嬌女的她服侍了公婆、小叔子、在月子里也得給老公一家人洗衣服、拖地板,至于孩子的吃喝拉撒,全是她的活。
她不在乎,也沒覺得自己偉大。
知道丈夫一家人嫌棄女兒后,她也忍下了。
只有在得知丈夫升官后有了其他的女人,而且那個女人家有后臺,能幫助范智一進一步高升,公婆和小叔子一家人和那個女人公開住在一起后,她才要求離婚。
丈夫重男輕女,有了小三,又能幫助到他的仕途,所以蒼竹寒以為離婚是一件簡單的事。
她沒有做任何的準備。
意外的是,那時范智一不答應離婚。
后來蒼竹寒才知道,那時是范智一升職考核的關鍵時刻,他不敢鬧出緋聞緋聞。
蒼竹寒那時不知道這些情況,就算知道她也不會為范智一做些什么,那些年,當踏板她也當夠了。
一個人男人不愛自己的妻子,也不愛自己的孩子,為了目的不擇手段,這樣的范智一讓她心寒。
每每被范智一家暴后,在他看螻蟻般的目光下,蒼竹寒甚至有了一個可怕的想法,她到現在還算是范智一的墊腳石,如果有一天,她這塊墊腳石妨礙了他,到時他會如何處理?
不敢深想下去。
兩個人經歷了一場撕扯,李立星也是那時成為蒼竹寒的委托代理人,只是李立星后來在范智一的策反下,解除了委托代理手續。
在拉扯鋸中,蒼竹寒這才發現,范智一在這個小城市里已經長成參天大樹,他甚至有能力讓法官成為他的說客。
一年后,蒼竹寒終于和范智一離婚了,條件是她凈身出戶,同時失去孩子的撫養權。
和駱遲一樣,范智一并不是真心想撫養女兒,只不過駱遲撫養女兒是為了從前妻那得到好處,而范智一是深怕蒼竹寒從他那里得到好處。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條款和細則,法官在判決撫養費的時候,一般是根據不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收入比例結合雙方和孩子數量及其實際情況判決,這個比例一般是另一方收入比例的2035。
比如葉春雨,當時離婚的時候,她的收入是每個月4000元,一個孩子,法官判決800元,合法合理。
而范智一當時的收入是蒼竹寒的六倍以上,這個收入是指他的公開收入。
如果孩子的撫養權給了蒼竹寒,范智一以他一個月24000元的月薪來算,他至少得付4800元8400元。
這都抵得上一至兩個人的工資了。
范智一是一個自私的男人,薄情的丈夫,不負責任的父親,女兒出生后,他從來沒有抱達孩子一次,給孩子換一次尿布,甚至在知道出生是女兒后,對自己的父母說過,他的一生完了。
一個不被期望的孩子怎么可能讓他拿出錢來撫養,更不可能便宜在他關鍵時刻要和他離婚的前妻。
而且范智一知道,蒼竹寒在這世上的親人不多,又是個心軟的女人,無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孩子。
所以范智一在法官面前表演,把自己打扮成一個情深的丈夫,一個深愛孩子的父親,而且他現在已經得到蒼竹寒手上的人脈,又有新人的幫助,而蒼竹寒在法官那句以后有能力了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謊話下,同意由范知一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范智一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后,也不撫養孩子,他父母也不撫養孩子,他父親退休后靠著關系找了第二職業,母親則是聲稱不帶孩子。于是孩子交給家旁邊的一條巷子的一個保姆。
那個保姆不認識字,丈夫又是酒鬼,家的大廳租給一個屠夫賣肉,鄰居不是販夫走卒,就是引車賣漿。
一開始蒼竹寒并不知道,她每次去看望孩子時,范智一的父母都把孩子接到身邊,孩子拿著她送去的衣服、玩具、食品,笑得很開心。
直到后來蒼竹寒一次沒有預約,突然去探望時,很久才找到孩子,那時她幾乎不認得自己孩子,她那幫本穿著公主裙的女兒那時赤著腳丫,穿著背心短褲,渾身漆黑,唯有滿臉的痱子紅亮亮的坐在拉煤的板車上。
蒼竹寒又開始打起撫養權官司。
只是變更撫養權并不是離婚的那個法官說得那么容易。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么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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