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度)
當年政策問題,她和吳美麗都生了女兒,得不到婆家的喜歡,也有幾個生了兒子的女人在她們面前得瑟。
那時她常常尋思,要不是政策問題,只要能生,哪怕她再生幾個女兒,也有一天能生兒子吧,有什么好得瑟的。
可是沒幾年功夫,她的想法就變了,哪怕現在可以再生二胎了,她和吳美麗卻都沒有再生孩子的想法。
現在全球生育率低得嚇人,離得遠的北歐什么的就不說了,離得近的,叫歐巴的那個國家,男權主義那么重,生育率還不到1。
許多國家早就出臺鼓勵生育政策,很多女子有了孩子,享受的補貼和自己工作薪資沒什么區別,仍舊不愿意生育。
卻有些人依舊抱著老黃歷不放,前不久,一個認識的朋友,因為生第三胎,被單位開除了。
這世界,早就可以不結婚不生子,于秋想不明白,黃一曦愿意不結婚,為什么卻執著生孩子。
黃一曦一時也說不清楚,她對要孩子的事和大多數人都不一樣,這世上都說養兒防老,可她也沒有要養一個孩子來養老的概念,更沒有生個孩子綁在自己身邊的想法。
就算有了孩子,成年后她也是會和孩子分開,孩子能飛多遠多高,她絕對不會是孩子的阻力。
甚至她比別人都看得開,小病就醫,大病不治,順其自然,至于死后,沒有人收尸也沒關系,這世道現在多得是,到最后,總有人去做。
但她不是丁克主義者,也不是女權主義者,一個女人孕育生命不是自然的事嗎?如同一樹開花后結果,如四季轉換,春種秋收。
如果她會生孩子,她不會糾結生不生的問題,可現在知道不能生,反而介意自己是不是一個功能完整的女人。
如一只母雞抱窩,一匹母馬生崽,一樹開花結果。
看到黃一曦這樣子,于秋沉默了。
人在這世上總有別人不在乎自己在意而避不開的時候。
希望這妮子好事多磨,最后心想事成。
于秋想開了,李月華可沒想開。
和商洛宇說不通,她反而更惦記上了。
這么深情不棄的好男人,這世上太稀少了。
黃一曦根本配不上他。
八月底,夏末秋初,早點溫差大,晚上九點多,有點涼。
黃一曦和于秋等人告別后,慢慢散步回去,也就半個小時的路程,她走了近了一個小時,過了這個彎,就能看到家里的燈光。
突然見眼前一團黑漆漆的東西動了動,嚇了她一大跳。
李月華縮著脖子站起來,無聲地笑了笑,“表姐,你這是從哪回來,我剛出來找你呢。”
黃一曦:瞧這快要成了雕像的樣子,剛出來?
不過黃一曦懶得揭穿她,笑著說道:“這是我同學的奶奶從瑞士寄回來的巧克力,還有另一個同學自己做的咸甜橄欖,助消化,你拿過去和小姨吃吧。”
李月華眼睛亮了亮,又笑了一聲。
黃一曦有點無奈,表妹這么一笑,怪滲人的。
“表姐,你放心,你身體不好我不會亂說的,你不用特意帶東西給我,進口的巧克力多貴呀。”
這是什么邏輯?黃一曦愣了一下。
她不愛吃巧克力,比起貴重的進口巧克力,她寧可吃朱古力,反正也就一盒巧克力,還不如給李月華。
而李月華以為她是因為不孕要行賄她閉嘴?
不得不說這聯想力倒是挺豐富的。
不過黃一曦懶得解釋,撇撇嘴。
李月華在黑暗中倒是沒有發現,或許發現了也不當回事,只說道:“表姐,有件事,我一直在想該不該說。”
黃一曦一聽也沒停頓,馬上回答:“那就不要說了。”
最煩有人這么問了。
一聽就知道要說的不是好話。
黃一曦可沒那種好奇心。
李月華還在繼續:“可是我又一想,姐夫是多好的人呀,所以我不得不說…….啊?什么不要說?”
正常人不是應該回答,我求求你就說吧。
為什么黃一曦一點也不好奇,竟然是這個答案?
黃一曦莞爾一笑:“象你這么不懂事的人都覺得為難的話,肯定是不能說的,所以你根本不用考慮你姐夫。“
李月華差點被黃一曦的神邏輯嗆死。
“不管怎么樣,你是我姐,我得為你好,我還是得說,姐,你現在身體不行,生不了孩子,你有沒有想過,你這樣會拖累姐夫的?別看他現在對你還不錯,可是感情早晚會消耗光的,到時候,你年紀大了,姐夫要是不要你,你啥都沒有,怎么辦?”
她是這么想的,也就說了出來。
要不是自己的表姐,她就不操這個心了,到時候黃一曦年老色哀被拋棄也是活該。
“那依照你說,我該怎么辦?”
黃一曦笑了笑,笑意不達眼底。
“姐,我也是為你好,長痛不如短痛,你和姐夫其實也沒登記,現在分手還來得及,你要是真愛著我姐夫,就應該離開他。”
李月華說著說著,都感覺自身帶發光了。
黃一曦噗呲一笑,你這是勸我們分手,還是為我好,合著我還該感激你不成。
然后呢?然后你奮不顧身,以身替代,給商洛宇幸福?
這是一種什么精神?
這不是精神,是神經吧。
你敢想我還不敢問呢,我也不敢說,嫌臟,我怕一問出來,你分分鐘上熱搜。
某度都度不了你,某條都調不了你。
黃一曦暗暗吐槽。
“為什么我們要分手?有什么分手的理由?”黃一曦瞪了一眼正想得美的李月華,悠悠地問。
分手還需要理由嗎?需要嗎?不需要嗎?
你不會生還不是理由嗎?
“我和你都是法律人士,用法律解決問題沒錯吧?我和你姐夫就算沒登記,也是合法同居,分手的理由可以套離婚原因吧?你讀了那么多的法律條款,記得法院判決婚姻破裂的依據是什么?記不清了,沒關系,我念給你聽。”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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